風險提示!你對屋頂分布式光伏了解多少
一、金融詐騙風險
為了更好地搶占市場,“騙子”光伏企業和個人,利用農戶“出租閑置屋頂,躺著賺錢”的想法,在推銷時以“公司融資,與農戶無關”“屋頂分布式光伏只能以個人名義申請”為理由,騙取農戶個人證件、信息,誘騙農戶簽訂“陰陽合同”和委托書、承諾書等法律文書。合同內容刻意回避“貸款”“償還租金金額”等敏感內容,以農戶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購買光伏企業和個人光伏系統設備,以合約期內的電站收益分期支付設備租金、維護費和運營服務費,將“農戶租賃屋頂”變為“農戶租用設備”,然后以農戶個人的名義去融資。在此期間,“騙子”光伏企業和個人,采用的劣質光伏組件及其他低成本設備進行建設,并利用光伏抵押貸款前10年農戶拿不到發電收入,覺得自己用電不花錢就行的心理,僅維持光伏電站正常發電3—5年左右,忽悠更多的人來貸款安裝,3—5年以后卷鋪蓋走人。后續因劣質材料的電站發電量得不到保證,產生不了太大經濟效益,欠銀行的貸款月供由農戶承擔,讓農戶背上沉重的債務。
二、質押、維護陷阱風險
“騙子”光伏企業和個人在與農戶簽訂的屋頂租賃合同中規定,農戶要將電站的收益權質押給公司,并承擔維權與設備維護的義務。如:“如果發電產品被盜竊、人為損壞或滅失,甲方應立即負責賠償,賠償金額為產品的折舊價格?!?/p>
三、合同陷阱風險
“騙子”光伏企業和個人在與農戶簽訂的屋頂租賃協議包含以下“陷阱”約定條款。
(一)協議簽訂地在甲乙雙方所在地以外的其它地方,協議發生爭議且不能友好協商時,向協議簽訂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合同約定發生爭議由外地仲裁委員會管轄,一旦發生爭議,村民需外地申請仲裁,費時費力。
(二)協議約定戶主希望承租安裝于其屋頂的戶用光伏系統設備用于獲取并網發電收益,并由雙方對其租賃物進行價值確認。
(三)戶主應在光伏項目建設方指定平臺開立收益結算賬戶,并同意委托三方機構將收益自動劃轉至項目建設方指定賬戶或虛擬賬號。
(四)戶主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項目備案,若委托項目建設方代辦,需向項目建設方或項目建設方指定的三方機構出具授權委托書,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等證件。
(五)無需取得戶主同意,光伏項目建設方有權對項目資產進行轉讓、抵押、質押等處置。
(六)戶主需同意將租賃物的電費收入收費權全部質押給公司,作為履行合同項下義務的擔保,并同意公司根據需要辦理相應的質押登記手續。
(七)戶主需按照運維服務執行方制定的《產品手冊》運營光伏電站,戶主需妥善保管、安全防護光伏電站,如因上述原因導致光伏電站毀損,電站連續30日不發電或不能正常發電,任一自然年度內累計90日不發電,被認定為戶主嚴重違約,需要采取補救措施或提供擔保,還需賠償損失。
(八)戶主房屋交易、拆除、拆遷等,需6個月內自費完成光伏電站遷移并恢復正常發電,或者購買光伏電站。
(九)光伏項目建設方選擇合作的對象均要求年齡60歲以下,60歲以上村民不予辦理。
(十)只有網簽合同沒有紙質簽字的合同。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風險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下情形不得或不宜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已投資建設的,應依法拆除。
(一)縣城城市規劃拆遷區范圍內的私有房屋;
(二)鐵路、高速公路、縣鄉主干道沿線100米內的房屋;
(三)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區、傳統村落、旅游景區范圍內和周邊可視范圍內的房屋;
(四)屋面或周邊存在大量粉塵、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和腐蝕氣體的建筑;
(五)使用年限已經超過25年的磚混結構房屋,使用年限已經超過20年的磚木結構房屋;
(六)屋面周邊有大面積遮光影響的建筑、樹木等;
(七)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結構、屋面平臺)已經年久失修,存在結構等安全風險的建筑;
(八)存在其他不得安裝的情形,如違章建筑、臨時建筑、廢棄建筑、拆遷規劃區域或存在安全隱患和影響相鄰利害關系人的日照、通風、采光等。
五、其他風險
(一)光伏發電設備安裝不當會破壞房屋結構,產生漏水、倒塌、遇大風飛板等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的風險。
(二)不論證、不備案、先建設,光伏產品質量低劣,不具有安全關斷保護功能,不能有效規避自然災害、火災。
(三)部分未經備案的企業只負責業務推廣,當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時,存在無人售后的問題。
供稿:特許經營板塊
編審:黨群部